欢迎您的光临!欢迎登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RSS订阅
  首页 >> 统计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问题的批复
  来源: 阅读: 发布时间: 2009-08-03 17:12 作者: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问题的批复

 

国统函[2001126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2001725《山东省统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的请示》(鲁统字[2001120)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由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劳动情况》年报(表号:104表;批准文号:国统字[200060)属国家统计调查,任何统计调查对象均负有按该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如有违反,应依法认定为统计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

 

二、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司和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在1997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中明确规定: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这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贯彻实施中的具体规定,是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定调查任务的依据。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藏】 【打印】 【关闭】
 
  • 内蒙古政府机关
  • 国家及省区市统计局
  • 盟市统计局
  • 常用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版权所有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1号楼 邮编:010055 

ICP备案:蒙ICP05002471 网站编号:150101000522

技术支持:内蒙古自立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网监备

150101000522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17/07/10 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