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统办字[2007]21号
各盟市统计局,大兴安岭林管局、呼铁局:
2007年4月3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办法》,使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73号),现转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全区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证书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由分管领导负责,责成具体工作人员专门办理此项工作,推动统计从业资格的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自治区统计局是统计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负责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证书的换发和管理工作,自治区统计局设计管理与法规处具体承办。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同意设立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内财非税函[2006]205号)及《关于自治区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06]27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每个从业资格证收取工本费30元。
三、统计从业资格的认定工作
(一)组织领导
为了扎实、有序、有效的开展此项工作,各级统计机构应做如下分工。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各直报单位统计人员的材料审查、认定工作,各盟市、旗县统计局负责所在地区的统计人员申请材料的搜集工作,县级统计机构将搜集的本地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材料经预审后报盟市统计局,各盟市统计局对已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按照认定办法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将初审合格材料(含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报自治区统计局设计管理与法规处审查认定,不合格的将所有材料即时退还申请人。
(二)认定程序
统计从业资格的认定工作分为受理、审核、认定、告知和送达四个阶段,各盟市要严格遵照统计从业资格的认定工作程序(见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附件1)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将已经过审查认定后的全部申请材料退还各盟市,一份由县级统计局留存,另一份由盟市统计局存档。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管理工作由自治区统计局培训中心负责。
五、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工作
按照国家统计局新修订的《办法》有关规定,凡在2005年以前取得的《统计上岗证》、《统计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律换新证,即换为《统计从业资格证》。换证工作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2008年6月30日起原《统计上岗证作废》。
(一)各盟市统计局负责所属旗县的《统计从业资格证》的整理上报工作,新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的要填写《新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花名册》(见附表1),换发《统计从业资格证》的填写《换发统计从业资格证花名册》(见附表2),均附每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一张,邮寄内蒙古统计局设计管理与法规处。
(二)花名册的填写内容。花名册样式(见附表1、附表2)证书编号共八位数字,前2位为年份,3、4位为各盟市排序,后4位为各盟市办证数,填写时随年份的变动,前2位随之变动,后4位按自然数排序。发证日期指办证日期。
新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的证书编号填新编号,旧证换新证的填旧证书号。
各盟市将统计从业资格花名册用EXCEL格式,使用FTP报至自治区统计局设管处文件夹下。
附件:1、新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花名册样式
2、换发统计从业资格证花名册样式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2007年4月3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办法》对原《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涉及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范围、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员的条件、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程序以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内容。这些修订较好地解决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宣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和稳定性,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各级统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办法》,特别是新修订的条款,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扎扎实实组织好《办法》的实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各地在《办法》的实施中,要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关于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工作原则,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按规定要求完善考试、认定、证书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同时严格按照发证、考试、培训分开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机构的分工和职责,推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整个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国家统计局已经成立了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指导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开展。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试的监管,确保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严肃规范。
四、其他有关工作
(一)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进行了必要的修订(见附件1、2、3),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见附件4)以教育部“中国教育统计网”阶段性发布的资料为准。
(三)国家统计局原来制定的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规定,与《办法》和本通知不符的,以《办法》和本通知为准。
(四)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和统计教育中心反映。
附件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2.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3.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