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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二、办理机构:内蒙古统计局
三、办理部门:内蒙古统计局设管法规处
四、办理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统计局设管法规处
五、咨询电话: 0471-6945326
六、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七、办理时限: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
八、办理依据: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九、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主要规定
(一)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1)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2)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3)乡镇统计员;(4)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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